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引进一批引领和支撑文化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推动尧都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尧都区委、区政府《尧都区“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尧都区文化人才工程由尧都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会同尧都区文化局组织实施,到2020年,培育和引进2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和10名文化产业重点人才,8名文化艺术名家和15名文化艺术重点人才。
第二章 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选拔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好中选优、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范围
尧都区范围内从事创意设计、数字内容和动漫、印刷出版、会展广告、工艺美术、影视娱乐、体育健身休闲等文化产业的高层次人才,均可申报文化产业人才工程。跨区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在尧都区的单位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
尧都区范围内从事群文、图书馆、表演、书法美术摄影、文学创作、文化遗产保护及民间工艺美术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均可申报文化艺术名家和文化艺术重点人才。申报文化艺术名家和文化艺术重点人才者,不得同时申报尧都文化产业人才。
从外地引进的符合条件人选,须与上述范围相关单位达成合作与聘用意向,并签有聘用期为两年以上有关聘用协议,在尧都区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选拔条件
尧都文化人才是指在尧都区文化领域德艺双馨、成就突出、影响广泛的高层次艺术人才,在尧都区创办文化企业、能够引领和推动尧都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创业人才。
尧都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在尧都区从事文化产业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水平或文化经营能力,个人或带领团队取得突出成果,能够代表所从事专业门类的领军水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文化体育领域具有理论创新和较高技术成就。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院所关键岗位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
(3)获国家级奖励,在国内外权威核心期刊发表有影响力的论文,或取得其他公认的学术成就。
(4)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尧都注册创(领)办文化创业相关企业,本人或团队投入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本人为所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精力应为所创(领)办企业服务。
尧都文化产业重点人才。在尧都区从事文化产业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水平或文化经营能力,为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工作业绩突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坚实理论基础和较强创新能力,掌握专业领域前沿动态,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或在文化体育艺术某一专业具有较高成就。
(2)获省级及以上奖励,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
(3)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尧都注册创(领)办文化创业相关企业,本人或团队投入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本人为所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精力应为所创(领)办企业服务。
尧都文化艺术名家。在尧都区从事文化艺术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工作,原则上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开创性成果,并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重要门类业务评比最高奖项,积极参加公益性文化为民活动,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权威和知名度。
尧都文化艺术重点人才。在尧都区从事文化艺术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工作,原则上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水平,并获得过地市级重要门类业务评比最高奖项,积极参加公益性文化为民活动,为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工作业绩突出。
符合条件人选,需与相关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
第三章 推荐评审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尧都文化人才工程原则上只接受单位申报,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申报人相关证明材料,集中报送到区文化局。
第七条 审核评审
1.资格审核。区文化局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2.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库相关专家对各专业门类人才进行初评。
3.综合评审。区文化局根据尧都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引导方向、人才供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实地考察人选。
4.实地考察。由区文化局会同区委人才办组织对考察人选进行实地考察,经讨论后提出建议名单。
5.审定。建议名单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
6.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发资助通知,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文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四章 资助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安家补贴。对新引进、培养的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在尧都购房的,分别给予20万和10万元的安家补贴,两年内按两次等额拨付;未购房的,政府提供不少于80㎡的人才公寓,免3年租金。
第九条 奖励。尧都区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奖励20万元,文化产业重点人才奖励10万元,尧都文化艺术名家奖励6万元,尧都文化艺术重点人才奖励3万元。
第十条 同一对象,获得上一级或上一层次文化人才称号的,或者已享受其它区级人才资助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按照《尧都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资助期间,区委人才办会同区文化局对资助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业绩评价,评价一般的,可暂停补贴。离开尧都或不再从事文化工作的,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或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再享受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委人才办、区文化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