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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现代农业人才工程实施细则
2017-05-12 11:30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强我区现代农业农村人才资源开发,促进尧都区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尧都区委、政府《尧都区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尧都区现代农业人才工程由尧都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会同尧都区农林委组织实施,2020引进和培育5个现代农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培育50名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人才,50现代农业经营服务人才现代农业人才培养200名持有涉农专业学历教育证书或农业岗位技能鉴定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二章 选拔原则、范围条件

第三条 选拔原则

坚持公开招聘、择优聘任、重点培养科学评价、及时选任的原则,促进人才成长和作用发挥。

第四条  选拔范围

主要面向在尧都区注册的涉农企事业单位、合作社及农村(社区)中,从事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经营、管理以及农业技术创新、技术推广的各类现代农业农村人才。

第五条  选拔条件

(一)现代农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及现代农业园区培育、引进的人才,并在培育、引进单位聘用1年以上在农业新品种选育技术(培育或引进1-2个适应本地种植或养殖的新品种)、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品质优良并且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三品证书)、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农业资源集约利用技术、农业工程与装备技术、农业生物和信息技术等领域从事研发和实施成果转化推广,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2.5年取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可的成果(包括专利等)并服务应用于本单位,对尧都现代农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二)代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及现代农业园区培育、引进的人才,并在培育、引进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在农业新品种选育技术(培育或引进1-2个适应本地种植或养殖的新品种)、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品质优良并且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三品证书)、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农业资源集约利用技术、农业工程与装备技术、农业生物和信息技术推广运用、农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区级以上农业类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集团公司等合作经济组织中,在生产技术、财务管理、品牌培育、营销渠道、分红水平、致富带动等方面成效明显的个人(贡献特别突出的学历可适当放宽)。其中农业类专业合作社中互联网+本地农产品发展带动好的优先。

(三)现代农业经营服务人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全区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农业生产服务的新型职业农民,创办、服务农业企业、基地的大学生青年。具有适度的种养服务规模,注重应用农业三新技术,职业技能水平高,示范带动能力强。

2.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经纪人。在我区农业产业中销售当地农产品数量多、拉动农产品价格明显、市场影响力较大、群众口碑好,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个人,互联网+本地农产品发展带动好的优先。

3.家庭农场发展带头人。保护和推动本地农业产业发展,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在当地具有较好影响力和带动力的个人。

4.新型合作社经营管理者。盘活农民闲置农房、农民闲置资金、解决大龄农民就业而组建的合作社,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且带动农民增收明显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新型职业农民

由区农林委根据《尧都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章    推荐评审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尧都现代农业人才评选,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选拔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审核评审

1.资格审核。区农林委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2.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库相关专家对各专业门类人才进行初评。

3.综合评审。区农林委根据尧都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引导方向、人才供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实地考察人选。

4.实地考察。由区农林委会同区委人才办组织对考察人选进行实地考察,经讨论后提出建议名单。

5.审定。建议名单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

6.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发资助通知,公示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农林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与标准

 

   第八条  奖励。现代农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奖励20万元,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奖励5万元现代农业经营服务人才奖励5万元,新型职业农民奖励2000

获选的尧都现代农业人才优先享受区各类政策扶持。

同一对象,获得上一级或上一层次人才称号的,或者已享受其他区级人才资助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按照尧都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资助期间,区委人才办会同区农林委对资助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业绩评价,评价一般的,可暂停补贴。离开尧都或不再从事农业工作的,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或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再享受资助。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委人才办、区农林委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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