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考办发[2011]1号
关于印发《尧都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加减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参加考核(部门)单位:
《尧都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规定(试行)》已经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尧都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加减分规定(试行)
为规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加减分评定工作,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被考核单位的工作实绩,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乡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加分
(一)内容及标准
1、各乡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每超出全区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1分,最高加到2分。
2、各乡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每超出全区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1分,最高加到2分。
3、各乡镇粮食总产量超额完成所下达任务者,每超出全区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1分,最高加到2分。
4、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超额完成所下达目标任务者,每超出全区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1分,最高加到2分。
5、各乡镇人口自然增长率每低于全区水平的10%,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1分,最高加到1分。
6、各乡镇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已实现全覆盖的加0.1分,有场所建设任务者,完成80%以上的加0.05分。
7、各乡镇进京非正常上访、赴省、市集体访和信访总量均控制在所下达目标任务以内者,按三个单项指标分别计算,万人平均信访量每低于区平均值10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1分,各单项最高加到0.5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
各乡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粮食总产量指标完成情况由区统计局统计确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指标完成情况由区农经局统计确定;人口自然增长率指标完成情况由区计生局统计确定;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由区委组织部统计确定;进京非正常上访、赴省、市集体访和信访总量指标完成情况由区信访局统计确定。
上述责任单位将统计数据报区统计局;由区统计局汇集、初审后,提出加分意见,报区考核办;区考核办审核后,报区考核领导组审定。
二、区直部门(单位)超额完成任务加分
(一)内容及标准
1、主要职能指标额完成任务者,超出全市平均增幅5个以上、3—5个、1—3个百分点,或任务完成情况在全市系统内排位前进一名以上,且进入前6名,其中,第1名、第2—3名,第4—6名,分别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3、0.2、0.1分。
2、直接承担的科研成果、或直接创作的集体作品获得国际大奖、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奖项,分别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4、0.3、0.2、0.1分。
3、调研成果的建议或完成任务的经验被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厅局委或市委、市政府以正式文件推广或采纳的,分别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3、0.2、0.1分。
超额完成任务加分以法定统计数据、正式文件、荣誉证书等资料为依据。同一项目任务符合两项以上超额完成任务条件的,加分一次。同一单位有多项目标任务符合超额完成任务加分条件的,分别予以加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
各区直部门(单位)向考核组提出加分申请,由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据资料提出加分意见,区考核办审核后,报区考核领导组审定。
三、各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单位)获得表彰加分
(一)内容和标准
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在综合得分中加1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得分中加1、0.8、0.6分。
2、获得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面向全社会进行的表彰,在综合得分中加0.6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得分中加0.6、0.4、0.2分。
3、获得省厅局委或市委、市政府面向全社会进行的表彰,在综合得分中加0.5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得分中加0.5、0.3、0.1分。
获得表彰加分,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委、省政府和省厅局委或市委、市政府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的,按所受表彰中最高等次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分别予以加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单位)向考核组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据资料,由考核组汇总并提出加分意见,区考核办审核后,报区考核领导组审定。
四、各乡镇单项工作排名首位加分
(一)内容和标准
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工作、基层组织建设、人才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收、新农村建设、信访工作等某一方面工作完成情况排名在全区首位的乡镇,在综合得分中加0.1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
分别由区纪委、区政法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农委、区信访局负责统计各乡镇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工作、基层组织建设、人才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收、新农村建设、信访工作完成情况,按照完成程度分别确定排名,并提出加分意见,区考核办审核后,报区考核领导组审定。
五、各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单位)受到通报批评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
受到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在综合得分中减0.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厅局委通报批评,在综合得分中减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在综合得分中减2分;受到省部级以上通报批评,在综合得分中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减分,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减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按通报的最高层级减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通报批评的,分别予以减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
考核过程中被考核单位应如实向考核组汇报上述情况,经考核组审核提出减分意见,减分意见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区考核办提交区考核领导组研究审定。
六、各乡镇单项工作排名末位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
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工作、基层组织建设、人才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收、新农村建设、信访工作等某一方面工作完成情况排名全区末位的乡镇,在综合得分中减0.2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
分别由区纪委、区政法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农委、区信访局负责统计各乡镇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工作、基层组织建设、人才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收、新农村建设、信访工作完成情况,按完成程度分别确定排名,并提出减分意见,区考核办审核后,报区考核领导组审定。
七、各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单位)发生重大问题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
发生重大问题,并在本辖区、本部门(单位)、全市、全省、全国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分别在综合得分中减0.5、1、3、5、6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
由有关责任部门提出减分意见,经区考核办审核后,报区考核领导组审定。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问题;区纪委负责统计行风排序和干部违纪情况;区检察院负责统计干部违法犯罪情况;区公安局负责统计干部违反治安管理受处罚情况;区委宣传部负责统计舆情问题;区委组织部负责统计被考核单位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区审计局负责统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八、其他
上述加减分项目以外,各乡镇、街道和被考核区直部门(单位)某方面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可向区考核办专项申请加分。区考核办统筹平衡、审核同意后,报区考核领导组审定。
对区考核办日常督查、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中发现的乡镇、街道和被考核区直部门(单位)考核工作和目标任务推进等方面的问题,区考核办认为需要减分的,减分建议由区考核办提出,报区考核领导组审定。
本规定由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